国资交易类项目进场受理所需资料
1、资产处置报告及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办公室或国资营运中心的批示
2、产权处置实施方案
3、处置方的承诺函
4、处置方的法人授权书
5、处置方处理该标的的相关会议记录
6、产权证明文件(土地证、房产证等)
7、有效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8、处置方的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处置方的处置要求
10、处置标的的基本情况说明
11、处置标的未做银行贷款抵押和担保的证明;若设有担保或抵押,应提供担保或抵押合同、担保或抵押登记证等文件,以及符合《担保法》规定的处置方案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名并写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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