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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列入“黑名单”企业限制或禁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发布时间: 2014-09-10 16:55:2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次数: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对列入“黑名单”企业限制或禁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将于101日起施行。《条例》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即时公示制度及信用约束机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条例》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明确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期间、公示程序和公示载体,并把年度报告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而对于企业资产总额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为便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企业情况,企业应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明确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条例》建立了政府部门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并明确政府部门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条例》还建立了信用约束机制。在放宽准入限制的基础上,转变监管方式,从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并建立了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其中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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