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局出台《政府购买服务办理办法(暂行)》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2014年12月15日,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该《办法》确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购买方式及程序,预算及财务管理、绩效和监督管理。
《办法》要求,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都要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政府购买服务实行目录管理。要求将属于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属于社会管理性服务的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属于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的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属于技术性服务的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属于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的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五大类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办法》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办法》要求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要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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