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委建立招投标有关规定定期清理机制
为确保相关部门和地方制定的招投标规定的合法有效性,防止出现各种限制市场竞争、违法实施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土政策”“土办法”“潜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将从四个方面建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定期清理机制。一是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商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工作机制,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清理。二是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清理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拟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三是推进信息公开。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利用信息网络加强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公开,并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方便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在线提出咨询和有关意见建议。四是完善规定审查和后评估机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新制定或修改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要通过信息网络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规定要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登记、编号、备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进行实质审查。对实施超过3年的招标投标规定应组织后评估,及时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