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投诉须知
本栏目主要受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质疑、投诉问题,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对发现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质疑、投诉。
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质疑、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监督、谁受理、谁处理”的原则,依法按照规定要求的时限办理,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限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主张权利,投诉将不予受理;属于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提出异议后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招标人答复后10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于省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转办的招标投标投诉案件,我县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要及时办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报省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二、必要流程
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询问相关人员,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委托检验、检测、鉴定等。
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请您客观真实反映情况和问题,对所反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注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诉提出主体必须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您选择投诉路径反映问题,请您务必准备好企业锁或法人锁,否则将无法进行网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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