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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异议(质疑)须知

发布时间: 2014-11-03 14:55:3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投标人异议(质疑)须知

 

一、招投标异议和政府采购质疑两者差异

(一)异议和质疑是指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投标人(供应商)、潜在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时,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

(二)异议和质疑两者实际上是一个概念,只是称谓不同。在招投标过程中称谓为异议;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称谓为质疑。

(三)异议或质疑都是法律赋予投标人(供应商)的维权手段。

(四)异议或质疑有权提出主体不同。

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其在不同阶段主体不尽相同: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开标阶段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仅为投标人;对于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有权提出质疑的主体只能是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供应商的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五)异议或质疑的针对事项不同

异议事项针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质疑事项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

(六)异议或质疑的提出时限要求不同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异议提出具体时限为:对于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2日提出;对于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提出;对于开标过程的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于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质疑提出时限为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七)异议或质疑答复期限不同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异议答复期限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规定,质疑答复期限为自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二、异议(质疑)的受理条件

(一)异议(质疑)人必须是本须知上款第四条规定的投标人(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由联合体共同提出;

(二)异议(质疑)人必须在本须知上款第六条规定期限内提起异议(质疑);

(三)异议(质疑)必须具有事实依据,且异议(质疑)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异议(质疑)事项未进入投诉或诉讼程序;

(五)提交的异议(质疑)材料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六)异议(质疑)应当面提交异议(质疑)函原件及其他材料。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异议(质疑)不予受理。

三、异议(质疑)人提交异议(质疑)材料的要求

(一)应当递交异议(质疑)函原件。内容包括:

1、异议(质疑)人全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传真、有效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2、被异议(质疑)人及与异议(质疑)事项有关的投标人(供应商)全称;

3、异议(质疑)的项目名称和编号;

4、异议(质疑)的具体事项、明确的请求和主张;

5、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与具体理由,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名称及具体条款的内容;

6、异议(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7、提起异议(质疑)的日期;

异议(质疑)函格式详见附件。

(二)应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异议(质疑)人应当在证据材料上署名并加盖公章。如涉及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异议(质疑)人应当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原件。

(三)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1、加盖异议(质疑)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加盖异议(质疑)人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异议(质疑)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异议(质疑)事务的,还应当递交异议(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

(四)异议(质疑)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还应递交有翻译人签字或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译本,以中文简体字译本为准。

(五)异议(质疑)函及相关证据材料须递交一式三份。

四、异议(质疑)注意事项

(一)异议(质疑)人对异议(质疑)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异议(质疑)时,应提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理由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属于需经相关法定部门调查、侦查或先行作出相关认定的事项,异议(质疑)人应当申请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查实认定,并将相关结果提交。

(二)异议(质疑)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属于保密或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异议(质疑)人应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异议(质疑)人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的,异议(质疑)事项将被认定为无效。

(三)异议(质疑)人应配合依法进行的相关调查核实。异议(质疑)人拒不配合的,按自动撤回异议(质疑)处理。

(四)异议(质疑)人不得虚假、恶意异议(质疑)。异议(质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异议(质疑)::

1、一年内三次以上异议(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异议(质疑)人的;

4、拒不配合进行有关调查;

5、异议(质疑)事项已查实且合理答复后,异议(质疑)人仍无理取闹,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被认定为虚假、恶意异议(质疑)的,提请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投标人名单,对其行为予以曝光,限定其一定期限不得在我县从事投标活动

 


附件下载:质疑函格式.doc
附件下载:授权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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