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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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一次性告知制

发布时间: 2014-11-07 11:12:0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方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当事人在方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股室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或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办事程序、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的工作制度。交易中心相关股室的经办人员为承办人。

第二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单位职责,熟练掌握与所在岗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工作技能,积极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耐心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第三条 交易中心各股室应根据工作职责和相关法规要求,列出办理各类事项和提供相关服务时的办理程序、办理依据、所需材料、办理时限等,制作明细单,在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时一次性告知对方。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涉及交易中心多个股室或申请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有关领导,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当事人电话咨询有关事项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其办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并作好电话记录。

第六条 承办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第七条 交易中心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各股室履行一次性告知制情况实施监督、考评。

第八条 承办人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致使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方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过错追究制》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股室和承办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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