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方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办股室或承办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内部规定、上级交办事项所要求的时间,对待办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结的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方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限时办结应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各股室应结合工作实际,列出本股室的工作职责及完成时限,并制定确保时限落实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承办股室或承办人作出受理决定后,在当事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凡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相关部门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按时办结并予以答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能提前办结的,尽量提前办结。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相关部门无明确时限要求的,各股室(个人)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办结时限;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
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办理时限从收到当事人递交的文件、资料或申请之日起计算。文件、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股室(个人)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文件、资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充文件、资料之日起计算。承办股室(个人)告知当事人补充文件、资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充文件、资料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承办股室(个人)对申请办理事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应按照请示报告制度上报有关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期办理的原因和办结时限。
第七条 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有规定时限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上级机关和领导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办结。
第八条 因承办股室或承办人失职失责,致使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次给予警示提醒、诫勉谈话、责令纠错、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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