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您现在正在浏览:首页 » 服务指南 » 服务指南 » 正文

中心投诉问责制

发布时间: 2014-11-07 11:10:0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方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问责制

第一条 投诉问责制是县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被当事人投诉,应当进行问责的制度。

第二条 执行投诉问责,应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投诉问责工作在县交易中心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纪检监察室会同相关股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受到问责的县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实行问责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可分为:

(一)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降职使用;

(七)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辞退或开除。

以上问责方式根据具体事实情节,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过错轻微,主动赔礼道歉并已获得谅解的;

(三)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投诉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纪检监察室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投诉事项有事实依据的,应当予以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参与调查的县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与被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主动回避。问责对象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条 县交易中心党支部是问责决定机关。在经调查且提出问责事项后,由县交易中心党支部集体讨论,按照干部和工作人员管理权限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一条 经县交易中心党支部决定, 需对县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问责的,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

《问责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第十二条 县交易中心党支部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安排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涉及职务变动、岗位调整的,应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交易中心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诉。县交易中心党支部应当在收到被问责人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被问责的县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12-2024 方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维护单位: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方城县文化路东段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楼、6楼 邮编:473200 联系电话: 0377-60202996
建议使用IE8.0以上浏览器(兼容模式) 备案号:豫ICP备2021023589号豫公网安备 411322020006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