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秩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方城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方城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自2014年2月10日开始实施。该规则的出台,加强了方城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明确了交易主体的交易秩序,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离,既相互制约,又统一协调。
该《规则》共八章十九条,一是明确制定议事规则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规范公共资源管理委员的工作程序。二是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的工作职责是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制度、规定及程序,负责重要事项、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与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执行其做出的决定。三是确立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会议实行总召集人制度,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是总召集人,负责组织召集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经主任授权,副主任可以召集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会议。四是明确了进场交易项目范围,除按照县编委下发的编制文件确定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国有资产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外,还将特种行业经营权、公共债券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县交易中心交易。五是明确了议定事项的范围,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议定概算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议定概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因情况特殊确实无法实施政府采购的特殊物资或项目,依照上述权限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或其办公室同意,由县交易中心委托业主单位自行采购后,报县交易中心备案。六是确定了议事程序和必须提供的资料,拟招标项目在准备进入县交易中心20天前,由业主单位与县交易中心对接,将相关材料提交县交易中心进行审查;县交易中心对应提请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的事项,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确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单位会商,会商意见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并负责筹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会议。七是明确了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依法、科学、规范、高效。
《规则》的出台,实现了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统一协调和相互制约,提高了监管质量和效率,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了规范的程序,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统一化,运作规范化,标志着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的进一步深化。
《规则》的出台,将从根本上扭转我县目前公共资源交易存在的 “管办不分、多头管理、资源分散”的状况,有利于解决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以及暗箱操作等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交易平台,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打造阳光型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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